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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时间:2019-11-13 16:53:57  作者:蓝湖集团

  1. 《农业法》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2.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第二十七条 加强指导服务中指出: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