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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时间:2018-05-08 16:45:31  作者:蓝湖集团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型,淡黄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内圈中均匀分布四条经线、五条纬线,椭圆中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在外圈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中央标注“PGi”字样;在外圈下部标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在椭圆型第四条和第五条纬线之间中部标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图中以“龙井茶”为例。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比例见图。在印制标志时,允许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外圆―长12.9X,高8.65X,颜色C1,Y18。内圆―长10.9X,高6.65X,颜色C84,M12,Y100,K1。外圆到内圆之间的距离―1X。地图全幅―长7.1X,高5.65X,从左到右渐变颜色―M1,Y2到M59,Y89。地图阴影―C1,Y1。主要岛屿一共28个红点,颜色:M26,Y36。经纬线颜色C53,M7,Y48,K0。
文字―中文华文中宋,字高0.6X,颜色C70,M68,Y64,K75;英文华文细黑,字高0.5X,颜色同中文。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置于第四至第五条纬线之间,华文行楷,颜色C0,M0,Y0,K0。PGi整体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颜色从左到右渐变,M15,Y21到M32,Y48。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2、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1] 
3、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规范如下: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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